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28號聲請人可遺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丙○之住所地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13樓之6,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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