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及第3款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
1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鄭昱仁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