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丁○○
原 告 兼
下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丑○○
      庚○○
      己○○
      卯○○
      子○○
      辛○○
      羅美
      壬○○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寅○○」之記載,應更正為
「羅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書記官呂聖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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