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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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 張紹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書記官呂聖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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