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 林宜佳
林冠豪 林有志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卉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桂蘭林柏村 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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