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純榆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4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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