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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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5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4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