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佳渝 律師視同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