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93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廿一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然經原審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不服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在案,茲上訴人復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揆諸前揭規定,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