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抗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88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志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志瑋(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各罪所侵犯者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及其犯罪之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07年8月間,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情節亦均為擔任詐欺集團收水手、車手及收簿手,可認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透過詢問單表達之意見等情,對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以:按實施新法以來,各法院對其罪犯所判之例,在定執行刑方面均寬減甚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6月,而本件經原審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僅減少6月,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觀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裁定,於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大幅減低,受刑人本件卻未受合理酌減。又因受刑人於一個禮拜的時間為初次犯詐欺罪,且於案發後,均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深感抱歉,犯罪情節是不得已,是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刑罰,難認有長期監禁之必要。再若觀詐欺犯往往判20、30年之重刑,但其定應執行刑卻往往只判1、2年,且其犯罪情節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但其罪刑卻與毒品、竊盜之犯者不同。又本案中之詐欺罪時間密接,可見受刑人犯罪時間非長,而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數罪併罰可能會有過重而不合理之情形,數刑罰輕重失衡,原裁定應執行刑未考量上情,而有過重之嫌,應給予受刑人較輕之裁定,原審定本件應執行之刑,相較法定執行刑之上限,即屬過重,與罪刑相當性、罪責原則尚有不符。使受刑人為此等犯罪情節長期監禁,亦有違刑經濟性原則而與社會之法律情感相違。為此提起抗告,請給予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所示),檢察官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依前揭說明,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應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不得逾越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並受如附表所示各應執行刑總和(有期徒刑3年6月)之拘束。原審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以其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其所犯各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並未逾越外部界限,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經核並無違誤,本院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五、受刑人抗告意旨固以原裁定未審酌比例原則及罰責相當原則,定刑尚嫌過重等語,而指摘原裁定不當。然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且量刑及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外,並不受其他裁判之拘束;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須總和檢視各案件之犯罪情狀、犯罪人之人格特性等,而各個案件彼此本有不同,縱使是同一犯罪之共同正犯中,基於犯罪之情狀、行為之分擔、主導地位等有別,有可能發生同一法院依情形給予共同正犯不同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更何況不同案件,法院於審酌後,依個案情形當然更有可能為不同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本難比附援引,憑為指摘依據。況受刑人所犯之罪共有13件,考量受刑人所犯罪數、罪名,其一再犯罪,顯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法益之侵害性與整體刑法目的,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此實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行為。是受刑人指稱原審裁定有違公平原則等語,難認有理。
六、綜上所述,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其就其自由裁量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受刑人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對原審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難認有理由。從而,受刑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志瑋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8月7日(3次)107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6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4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9日110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3日111年1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83號【編號1、5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47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4次)犯罪日期107年8月11日107年8月10日、107年8月11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431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4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47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7日(2次)107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6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2日110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4日111年1月2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83號【編號1、5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83號【編號1、5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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