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12號原告正鶴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義郎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陳木榮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陳鵬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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