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8號原告 童敬純 被告 蔡建訓
陳俊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