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潘緯綸 被告 詹庭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