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耀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5「主文」欄原載「犯罪所得之價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追徵」,經與同編號「方式」欄載明本院認定之「得手後攜持離去且將之變賣給廢五金回收商,得款『5,00
0元』花用一空」等事實相對照,形式觀之即輕易可辨該「主文」欄所載之追徵金額顯為誤繕,是此部分自應更正為「犯罪所得之價額新臺幣伍仟元追徵」,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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