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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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 徐福文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被告 吳雪俐 兼訴訟代理 徐康文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徐康文積欠原告債務迄未清償,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損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法訴請撤銷上開行為,並請求回復登記等情。因被告抗辯被告徐康文未積欠原告債務,是原告對於被告徐康文有無借款等債權,為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先決問題,而有關原告與被告徐康文間有無借款等債權債務之訴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業經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字第176號審理中,故在上開清償借款事件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吳國聖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3 號裁定(103.03.14)[撤回]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3 號裁定(104.05.29)[撤回]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訴 字第 13 號裁定(104.07.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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