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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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8日│96年1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96.1.8)│├────────┼────────────┼────────────┤│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18號│96年度訴字第11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6日│96年6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18號│96年度訴字第1118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