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96號上訴人 張中懋 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嫈立梁娉立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09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萬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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