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 李憶儒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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