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上一被告法乙○○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丙○○以被告甲○○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涉有重傷害罪嫌而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惟查本院並無上開被告涉犯前揭罪嫌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刑事訴訟程序,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揆諸首開法條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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