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1,352元(即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價值為準,土地以公告現值、建物部分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