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5號原告言信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000元、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言信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6,500元(原告丙○○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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