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