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834號債權人大坦實業社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宙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票號AA0000000、FC0000000、A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