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482號上訴人 張書豪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746、30740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19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張書豪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海祥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