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陳來春 相對人 吳榮裕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46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2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吳榮裕所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1紙,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468號假扣押裁定、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528號提存書、本院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民國102年3月1日南院勤101司執全方字第970號塗銷查封登記函等影本及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暨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正本各
1紙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