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3號再審原告 林春發 再審原告 林雯雯 再審原告 鄭美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號、104年度再易字第6號、102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確定判決及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100年度再易字第7號、99年度再易字第3號、97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97年度簡上字第71號、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檢字第7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上開案件均係對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770號、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案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再審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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