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補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司補字第1750號原告 俐緻 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黃碧芬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被告 李佩娟 被告 鄭朝營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㈠原因事實:被告李佩娟與其子 鄭羽程 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
入住原告俐緻產後護理之家,後鄭羽程因不明原因送往醫院急救,相關爭議現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詎被告李佩娟及鄭朝營逕將刑事偵查用之錄影紀錄,於網路中公開散布,後又於102年8月31日將上開網站連結張貼於Babyhome網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嚴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甚鉅。另被告二人更陸續於網路及平面媒體上散布「護理人員交班過程中…非但沒安撫的動作卻拿起被子將嬰兒頭部整個蓋住…」、「 寶寶 掙扎不安地踢動,護理人員竟完全不理會。」等不實及聳動之文字,而這些文字足使人誤會原告相關人員對待嬰兒方式可惡至極,已嚴重毀損原告之名譽及信譽。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之2、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訴訟等語。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李佩娟、鄭朝營應連帶給付原告俐緻產後護理之家新台幣3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李佩娟、鄭朝營應於中國時報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侵權行為、個人資料保護

二、被告則抗辯以: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㈠起訴狀繕本似未合法送達予被告㈡尚缺原告公司登記正本法官助理陳昭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