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彭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7年6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彭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7年6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