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9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89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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