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444號聲請人 吳鳳鈴 相對人 林妙如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44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0年10月1日│50,000元│90年10月1日│90年10月2日│TH435351││├──┼───────────┼─────────┼───────────┼───────────┼────────┼──┤│002│92年1月5日│35,000元│92年1月30日│92年1月31日│TH264527││├──┼───────────┼─────────┼───────────┼───────────┼────────┼──┤│003│92年1月30日│50,000元│92年2月28日│92年3月1日│TH264528││├──┼───────────┼─────────┼───────────┼───────────┼────────┼──┤│004│92年1月30日│45,000元│92年2月15日│92年2月16日│TH264529││├──┼───────────┼─────────┼───────────┼───────────┼────────┼──┤│005│92年3月23日│19,000元│92年4月25日│92年4月26日│TH264530││├──┼───────────┼─────────┼───────────┼───────────┼────────┼──┤│006│92年3月23日│19,000元│92年5月25日│92年5月26日│TH264531││├──┼───────────┼─────────┼───────────┼───────────┼────────┼──┤│007│92年3月23日│19,000元│92年6月25日│92年6月26日│TH264532││├──┼───────────┼─────────┼───────────┼───────────┼────────┼──┤│008│92年3月23日│19,000元│92年7月25日│92年7月26日│TH264533││├──┼───────────┼─────────┼───────────┼───────────┼────────┼──┤│009│92年3月23日│19,000元│92年8月25日│92年8月26日│TH264534││└──┴───────────┴─────────┴───────────┴───────────┴────────┴──┘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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