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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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58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於民國九十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3段326巷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
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則法院自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乙○○於民國95年6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原告於96年2月7日
提起本件訴訟時,仍以之為被告,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
,亦無從命補正,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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