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 余佳璋 代理人 郭亮鈞 律師相對人 葉宇凡
林美妤 葉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250元(計算式:6,500+9,75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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