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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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好仕達彩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查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福鋁箔紙│合作金庫商│100年12月20│128,799元│IT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永和│日││││││司 王健勝 │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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