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傅鈴惠 被告 姜成隆 上列被告姜成隆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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