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 王伯群
許玉玲 被告 涂淑華
陳勝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黃信滿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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