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9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95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9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為下列主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估價單7紙、保險車輛售價網頁各1
紙、車輛租賃價格網頁2紙等影本為證:
㈠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駕駛牌照086-RS
號大貨車,行經台北縣三重市○○○○○道垃圾場前,因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而自後撞擊在同向前方
停等紅燈之 紀金枝 駕駛之牌照1197-FG號自用小客車,再使
之往前推撞原告所駕駛之牌照T6-6069號自用小客車,致T6
-6069號汽車受有後車廂及後保險桿嚴重凹陷之損害,預估
修理費用需130,000元(含零件111,482元及工資47,640元
,可折價為130,000元),且因不能使用,致原告被該車車
主即金鶯桃通信行之負責人 謝金順 索賠需向親友借車之交通
費30,000元,自應由被告負責賠償;惟被告於肇事後僅表示
要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於調解時亦拒絕原告提議之賠償金額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㈡原告與紀金枝駕駛之車輛,在遭被告駕駛之水泥車撞擊前,
係處於停止狀態,並非在行進中緊急煞車。
二、被告辯稱:被告駕駛之水泥車固於原告主張之時間、地點撞
到紀金枝駕駛之吉普車,再使之往前推撞原告駕駛之轎車;
然被告煞車不及肇事,係因原告及紀金枝係在前方路口之交
通管制號誌顯示為黃燈之狀態下停車所致云云,聲明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
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固分別定
有明文;然車輛被撞受損所支出之修理費及代步車租金或交
通費,本質上係物權受損之回復費用(或折減價值)及修復
期間所喪失之使用利益,自以車輛所有人或其用益權人始得
請求賠償。
四、觀諸卷附之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及證明書,前一紙記載T6-6
069號汽車之車主係金鶯桃通信行,後一紙記載:「乙○○
乃本公司員工,於96年11月26日駕我T6-6069自小客車,…
對公司影響頗大,…並確實要求其支付三萬元交通費做為補
償」,參照原告自承:「(T6-6069號轎車是金鶯桃通信行
所有?金鶯桃通信行係何人開設之商號?你祇是基於受僱人
之地位使用該輛汽車?是否付費向金鶯桃通信行承租該輛汽
車?)對,車主是金鶯桃通信行,是謝金順開設的,是獨資
商號,不是公司,因為我是公司員工可以使用車輛,不是向
他租車。(T6-6069號轎車受損後,是你或金鶯桃通信行向
他人借車?是誰支出交通費?為何出具之證明書卻記載金鶯
桃通信行向你索賠30,000元交通費?目前該車仍登記在金鶯
桃通信行名下,沒有移轉所有權予其他人嗎?)……因為我
老闆說沒有車導致他送貨不便,叁萬元其實是不能使用車輛
的損害,……。目前車輛仍是登記在金鶯桃通信行名下,沒
有移轉所有權給我」,可見受僱之原告並非T6-6069號汽車
之所有人或其用益權所應歸屬之對象,即不可能因該車輛被
撞而直接受害,自不得依前述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從而原告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給付16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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