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66號聲請人 吳桂梅 相對人 唐國耕 即御膳九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二年一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勞保費、健保費等)以新臺幣(下同)27,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桂梅」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2年1月4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00元,並於102年1月14日前匯款至聲請人帳戶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羅楊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