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妙珍 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債務人 李和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項目餘欠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14,000,000元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聲請人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83%,且不得低於年利率3%(目前為年利率3.225%)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5日止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2,100,000元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聲請人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8%,且不得低於年利率3%(目前為年利率3.375%)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5日止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700,000元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聲請人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8%,且不得低於年利率3%(目前為年利率3.375%)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5日止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