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3993號債權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日得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王日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釋明債務人王日得須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如聲請有誤請併同更正。(依台端所附之支票發票人為三立達有限公司,王日得並非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
96條第1項反面規定,王日得無須負連帶責任。)
三、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