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榮和上列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榮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榮和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04年11月11日以104年度撤緩字第64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6928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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