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94號聲請人 林廷郎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1844號中華民國84年6月29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184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其聲請顯不合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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