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弘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弘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弘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