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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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755 號裁定(108.06.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3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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