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387號原告 胡全米 被告 熊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6日具狀向本院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5月1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該裁定復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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