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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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628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被告 楊珮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另陳報被告變更住所地,為避免送達不合法之疑慮,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