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黃蒂 (原名 黃秋琴 )被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楊崇德 被告 柳錫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