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538號債權人甲○○
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戶籍謄本。
㈡釋明 莊張春霞 是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若係訴訟代理人,併請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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