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李薰 被告方 阿嬌
游祥池上列當事人之間塗銷地上權登記暨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若獲得勝訴判決後,得圓滿行使其土地所有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價值計算,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68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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