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808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 周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