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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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9號
聲請人甲○○即債務人1段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詳細說明聲請人於民國91年12月2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及95年11月6日向安泰商業銀行貸款等兩筆款項之完整匯款流向,並提出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匯款流向相關帳戶全部存摺影本,以及聲請人所稱「兩筆貸款用於親人購屋貸款」之該親人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與聲請人之關係、與聲請人間之借款證明文件、聲請人對其之債權金額、該兩筆貸款之歷次還款情形(包括還款方式、還款金額、日期,請列表說明之),
二、聲請人配偶 謝素媚 所有之地址為宜蘭縣○○鄉○○村○○○路○○○○號7樓之6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即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不動產,自93年10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權利異動登記資料。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址261建號建物(地址為臺南市○○路○○○巷○○號),自91年6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權利異動登記資料,暨臺南市○○區○○段228地號土地及同址1659建號建物(地址為臺南市○○○街○○號)等不動產,自95年10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權利異動登記資料。
四、 孫逸恬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 孫子軒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二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該二人最近一個月內聲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婉瑩